判决书指出,被告杨姓男子(67岁)明知道被害者品牌商,在台透过经济部取的商品商标权,竟然基于仿冒商标之犯意,于2020年9月时,从电商平台以1件价格200元到300元不等,购买仿冒德商阿迪达斯(adidas)公司的衣服、裤子等。

之后,杨男再以差价约100元的价格,于自己位于埔里镇的成衣店内陈列展售,但相关违法情事,被adidas公司人员发现,公司立即聘请律师报警提告,警方获报后到场搜索,发现店内衣物数量众多,光违法的上衣达101件、裤子62件,另外还有外套等证物。

法院认为男子违反《商标法》相关规定。资料照
法院认为男子违反《商标法》相关规定。资料照

警方将所有证物,全数暂时没收带回侦办,杨男面对侦讯坦承不讳,并称已卖出10件商品,不法获利金额约1千元。杨男已违反《商标法》第97条规定,违法陈列贩售他人商标权之商品,检方因此对杨男提起公诉,并向法院声请简易判决,杨男面临1年以下徒刑。

一审时法官认为,被告杨男因一时失虑,损害他人的财产智慧权益,所为实属不该,但考量没有前科纪录,且与受害者公司达成和解,并赔偿和解金,其犯后态度良好,因此处以上述徒刑,缓刑2年。得易科罚金。